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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动态

市政府印发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3/6/25 16:53: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的若干意见

  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关系到上海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对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分类指导,统筹工业区块发展资源,提升工业区整体发展水平,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按照“规划导向、分类指导、资源集约、统筹优化”的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两规合一”总体目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改革创新活力。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框架指导下,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完善产业规划,推进工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

  规划工业区块以升级为导向,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实施高端发展;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以转型为导向,重点发展与新城建设相融合、与产业链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引导向城市生活功能转变,实施转型发展;集中建设区外的现状工业用地以复垦为导向,重点实施生态修复和整理复垦。

  二、对规划工业区块实施动态管理,统筹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规划工业区块的规划面积、功能定位和发展阶段等,实施分类指导,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规划工业区块应以工业用地为主导,着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空间。

  根据上海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布局要求,结合各区块产业定位和结构变化趋势,以城市集中建设区为底线,按照土地分类管控的区域规划原则,统筹优化全市产业空间布局,推进规划工业区块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近期总量保持稳定平衡,中长期总量规模稳中有降。

  建立规划工业区块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由市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全市规划工业区块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趋势和目标,对规划工业区块的空间布局、开发建设、土地利用、综合配套等进行分析评估,编制区县工业区块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工业区块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审定后,作为下一阶段规划编制或修编的依据,并依照相关规定开展规划调整和更新。

  三、加快推进工业区二次开发,实施整体提升、高端发展

  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完善政策配套,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以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制定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工业区整体提升和高端发展。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工业区的统筹管理,探索有利于园区二次开发的体制机制和开发模式。

  支持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以下简称“开发主体”)开展园区新增用地的前期开发和存量用地的二次开发。相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开发主体进行后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本市工业区实施联动发展,试点推进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与城镇工业地块、老工业点实施品牌联动。

  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相关办法,将开发主体实施的土地前期开发列入土地出让金支持范围。对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工业土地由区县出资收储并实施出让的,出让收入按照规定扣除国家和本市各项计提基(资)金后,全部由区县统筹安排使用。对开发主体回购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园区联动发展的,区县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深化研究制订支持工业区二次开发的财政政策。

  针对存量用地二次开发过程中的涉税事项,税务部门要搞好政策解读。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经市、区县政府及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并加盖土地管理专用章后,税务部门可按相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在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支持开发主体建设高标准、专业化的定制厂房或研发楼宇。确有需要的,可通过认定开发主体、认定建设项目、认定转让对象的“三认定”程序,分割转让给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项目或相关动迁企业。

  各区县可通过货币、实物、股权等不同补偿方式,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关停退出,相关部门要在资产转让、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环保、安全监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综合执法,强化业态管理,加大企业调整转型的推进力度。修订完善《上海产业用地指南》,发布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导性标准。

  四、加强对规划工业区块外工业企业的分类指导,实施目录管理,支持重点企业改造升级

  加强对老工业企业关停、转移、稳定、转型、改造和土地复垦的分类指导。编制《规划工业区块外重点企业支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实施跟踪评估和动态更新。对集中建设区内列入《目录》的重点企业以及集中建设区外通过更严格标准列入《目录》的特殊企业,参照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企业实施管理,可保留原工业用地性质或转为研发总部类用地,并纳入地区规划。

  支持列入《目录》的重点企业向规划工业区块转移集中。充分发挥市统筹土地指标的支持引导作用,支持规划工业区块外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需要快速扩张的重点工业企业转移至规划工业区块发展。

  支持列入《目录》的重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相关部门要强化政策落实,加快项目的规划土地、环境评价、工程建设等审批,积极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技术改造,并保留原工业用地性质,纳入地区规划,优化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划参数,促进其发展为环境友好、能源节约、产出高效的企业。

  支持列入《目录》的重点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总部、研发、销售等功能。优先支持“两头在沪”企业享受本市扶持品牌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可保留原工业用地性质或转为研发总部类用地,纳入地区规划,优化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划参数,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支持列入《目录》的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和进行资产重组,依法稳妥处置相关土地划拨转出让、集体土地使用转征用等企业土地资产问题。

  五、支持利用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适应本市产业转型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区发展战略和功能定位,推进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向生产性服务业及城市生活功能转变,促进地区整体功能提升。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在编制或修编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适当比例的研发总部类用地,不断创新和完善研发总部类用地的利用和管理方式,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大力引进“两头在沪”企业。

  支持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点,结合地区规划编制或修编,开展区域整体转型试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对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地区规划的,可予保留。对需要提高容积率的项目,在明确企业自用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经相关程序认定后予以确认。

  各区县要加强对利用工业用地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准入和业态管理,禁止利用工业用地变相发展商业及住宅房地产项目。

  六、强化集中建设区外现状工业用地的业态管理和综合治理,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

  各区县要根据规划要求,逐步推进现状工业用地减量化。以区县为单位,以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市生态网络空间以及规划郊野公园为重点,编制集中建设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年度整治和复垦计划,落实减量化目标。

  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用地整理复垦的支持力度,研究相关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并对工业土地整理复垦,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方面给予奖励,提高区县、村镇、企业的积极性。

  进一步加强对现状工业用地减量化的政策引导和支持,落实区县责任,严格加强考核,强化综合执法和业态管理,加强对集中建设区外现状工业用地的整治。

  七、建立统筹推进工业区发展的工作机制

  建立本市工业区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推进工业区二次开发、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推进工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业区发展推进机制,促进区县工业区块统筹开发,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落实产业发展责任,开展园区评估考核,提高工业集中度、产业集聚度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建立市、区县两级工业区块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列入《目录》的重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转移集中、转型发展、土地划拨转出让、集体土地使用转征用等事项进行联合会审,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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