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张江高新区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二)二次创业
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其投资、注册资本或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制造型企业、企业总部,总投资、注册资本或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的研发型、服务型企业
1、租房按三年租金,不超过0.4元/平方米/天进行补贴。
2、购买土地、厂房或办公室的,不超过相关购房交易税费40%的补贴。
(三)孵化器建设
支持专业孵化器,不支持综合孵化器。
1、构置专业公用实验设备,对该机构予以不超过核定费用25%。
2、各类科技公共服务或中介服务不超过25%的费用补贴,包括创业导师、信用中介服务、企业财务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认证中介服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
3、孵化器参与或组织国内外技术创新活动、交流与合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4、经评估的孵化企业自企业孵化之日起,按每家不超过200平方米计算,房租金一年100%补贴,第二年50%,第三年25%。
5、软件类孵化企业:软件产品测试、登记、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25%的补贴。
(四)技术创新交流与重大活动
1、企业改制和上市
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相关费用给予总额不超过15万;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25万元;股份公司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100万元;或股份公司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并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受理后,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100万元。在深圳上市15万元;(这条张江没有,不确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的,另外资助1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的,则另外资助50万元。
2、标准化建设
承担与高新技术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度制定并在当年得到正式采用颁布的高新区内既有或新引入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2.5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承担与高新技术相关的国际标准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并在当年得到正式采用颁布的高新区内既有或新引入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承担与高新技术相关的国家标准修订、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和修订并在当年得到正式采用颁布的高新区内既有或新引入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和1万元的资助;对承担与高新技术相关的行业标准修订、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并在当年得到正式采用颁布的高新区内既有或新引入的单位,分别给予4万元、1.5万元和0.5万元的资助。
对重点支持的产业创新联盟中牵头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成员单位视工作进展和成效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
3、创新集群和创新联盟发展活动
对于各分园举办或组织综合性科技文化活动或其有效组成部分的费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补贴;对举办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规模300人以上的专业性国际会议或论坛,对国际性的科技科普活动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总额不超过25万元;对举办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的国际、国内专业性会议、论坛或产业创新联盟活动的费用单项活动不超过2.5万元,活动举办地原则上放在各分园或所在行政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