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开发区标准厂房园区企业发展扶植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快标准厂房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扶植园区入驻企业发展,培植园区税源,促进开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资金使用
本办法扶植奖励对象为注册经营在星火开发区,且其税收纳入市、区财政对星火开发区财力返还范围内的签约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园区租赁企业(除已在开发区购地建厂、但因生产发展需要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
奖励资金在开发区财力返还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奖励的税种和基数
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基数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三项合计数的星火开发区实际返还留存部分(税收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缴纳报表数为准,直接享受市、区财政补贴的企业,其奖励金额作相应的扣减)。
第四条 奖励比例
1、一般企业按上述口径计算基数的50%予以奖励。
2、如园区入驻企业同时将其总部或结算中心注册且税收落户在星火开发区的,按上述口径计算基数的60%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办理时间及手续
1、奖励办理时间为一年一次(一般为次年的五月底之前)。
2、奖励办理手续:园区入驻企业凭上海市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的“XXXX 年度园区企业发展扶植和奖励通知书”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上述办法实施期内如上级财税部门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0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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