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开发区注册型公司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快星火开发区招商引税工作,培植开发区税源、促进开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资金列支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注册在星火开发区,且不利用开发区资源的公司及对招商引税有贡献的企业或个人。
奖励资金在开发区财力返还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奖励的税种和金额
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纳税公司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税市区政府按政策返还给星火开发区后,开发区分别以6%、35%、13%比例奖励给纳税公司(税收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缴纳报表数为准,直接享受市、区财政补贴的公司,其奖励金额作相应的扣减)。
第四条 奖励的办理时间及手续
1、奖励办理时间为一季度一次。
2、奖励办理手续:公司凭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的“XXXXXXXXXXXXXX 奖励通知书”到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计财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引进人奖励
对成功引进注册型公司的企业或个人,待该公司出税后按每户700 元进行奖励;对引进年创税在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再按从该公司出税的第一个月起一年内上缴税后留区部份的3%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或个人。受到奖励的企业或个人须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
第六条 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归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上述办法实施期内如上级财税部门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作相应的调整。
3、享受上述奖励办法的公司,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将公司的财务报表送达至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计财室,逾期未交者,取消其享受奖励的资格。
4、对注册型公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免收服务费及管理费。
第七条 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0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12 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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