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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1-36162282

  • 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409号

扶持政策

   园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二、三产业行业精品或著名品牌,外向型和出口加工型的企业,高投入、高产出、高科技的三高产品,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商业、现代流通、现代服务性质的项目要求,投资建设于园区。园区特别诚招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海内外企业:

  1、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要求和条件;
  2、年销售收入至少在一亿美元以上;
  3、总部或总公司雇员人数在300人以上;
  4、在除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
  园区会同有关部门承建一门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上海宝山工业园区内高科技外商投资企业,名牌企业可享受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从园区内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园区兴办新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各高科技企业进入园区,参照上述优惠政策。
  用地用房政策
  对先行进入符合条件的企业用房用地,实行特别优惠的价格。园区内用地指标由区保证供应。
  资金保障政策
  (1)设立财政扶持基金,用于对基地建设的贴息和科技人才的奖励。
  (2)宝山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优先对园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财政扶持政策
  园区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享受国家、上海市有关的优惠政策。
  园区内的纳米技术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宝山区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对园区内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纳米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由宝山区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人才引进政策
  园区内的企业可以完全自主决定对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的分配方式和分配额度。
  外省市来沪从事纳米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海外留学生、经营管理者,可优先列入区高新技术风险基金的资助计划。
  对引进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就学,区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对引进的高层次、关键人才,由园区提供低租金或零租金的住房,对引进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时以房屋的产权进行奖励。
  公共服务政策
  建立园区服务机构,对企业、机构的开办或迁入,实行“一门式”服务。在项目审批和办证、办照中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使投资者降低初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