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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共祥路168号

扶持政策
  优惠政策:
  一、经济发展区接纳的对象
  1、各类私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三资企业;
  4、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
  5、宝山区域外的各类性质企业。
  二、凡在经济发展区注册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按上海地方税务局规定,按行业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成本列支一律开放。
  三、凡在经济发展区注册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经济发展区管理费和工商行政管理后,企业税后所得均按企业章程自行分配。
  四、在经济发展区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总额,根据行业分别实行奖励优惠政策,先征后奖,季季兑现。
  五、带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经济发展区管理费,财政奖励在下列标准执行。在经济发展区的企业按比例交纳管理费。每户每年满额6000元以上部分免缴。
  六、凡在本发展区开办的生产型企业,建造厂房需用土地,实行土地使用权(1-50年)有偿转让,按年限、地段价格而定,供电、供水、道路等大型配套设施保证到位,用电、用水通讯及其他费用自负。
  七、来区申请开业登记者只要提供必备证件和材料,按《公司法》的政策法规办理验资、申报、办理工商、税务执照、刻章、银行开户等其他事宜均由发展区帮助承办,凡接受代办的企业,一般在十五天左右办妥各种手续。以上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支付,经济发展区承办者不收费。
  八、其他性质的企业,如:合伙企业(国家合伙企业法八月一日实施)个人承包定额上交的企业,鼓励注册到经济发展区。
  九、对符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国家、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产品开发的私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对招收本镇下岗待业人员较多的私营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可享受本市、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在经济发展区投资经营的外省市业主及主要工作人员,在镇区内购买商品房可优惠每平方米100元,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市区蓝印户口。
  十三、在经济发展区投资经营的镇外职工的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提供方便,帮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年交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不同档次给予现金、免费出国考察,奖励镇内商品房、小别墅。每年年终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