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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老港工业区良欣路456号

扶持政策

   1、对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税率按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计征。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以下几种优惠:
  ⑴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达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⑵技术先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⑶凡以征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类企业”,可以根据土地等级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的优惠待遇。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6、对投资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而销售自产产品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7、经确认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及增值税,采购国产设备可以退还增值税并抵免企业所得税:,
  8、经确认为鼓励类、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和开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技术改造可以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及零部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9、对内资注册企业,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法面谈商洽,个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