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上海西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欢迎并鼓励外商投资者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合产品出口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外商在我区兴办的企业享受浦东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同等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90)财税字20号文件,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还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科技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政策
(一)对投资、注册上海西郊工业园区的外资企业
1.工业区内生产性外资企业,按24%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而其实际税赋参照浦东15%的税率。其中,对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者,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工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以下几种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凡以征用或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类企业",可以根据土地等级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的优惠待遇。
(5)凡是产品出口型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取得的生产经营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5.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政策:
(1)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税到期后,再返还所得税一年;减半期满后,再减半返还所得税两年。
(2)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说到期后,延长两年返还所得税和延长三年减半返还所得税。
(3)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到期后,延长三年返还所得税和延长两年减半返还所得税。
(4)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年度各类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性企业,还可采用"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二)对投资、注册上海西郊工业园区的内资企业
1.新办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免征所得税一至两年。
2.新办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减半征收一年。
3.新办的其他三产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
4.新办的小型集体工业企业采用带征办法的,带征半减半两年。
5.劳动服务就业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60%以上的新老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减半三年;达50%-60%的,所得税免征两年减半两年:达到20%-50%的,减半两年。
6.福利企业:四残人员与生产人员35%以上的生产企业所得税免征:占10%-35%的减半征收。
7.上述六项减免税收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证券、信用社、舞厅、卡拉OK和带有卡拉OK或KTV包房的餐厅、游戏等企业及个人承包企业。